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26 浏览次数: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中外合作)学籍管理在严格执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调理》的前提下,针对与国外高校签订的合作培养方案和学分转移要求的特点,为保持学生学籍管理的连续性,加强与各国合作高校间的交流,提高学生学籍管理的质量,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注册及校服、学生证、校徽

1、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手续按照《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执行。注册后,由学院统一定购校服、发给学生证、校徽,作为在籍学生的证件和标志。每周一、二、三以及学院大型活动或临时通知,必须穿着校服,学生证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校徽随时佩戴。

2、学生每学期开学初,由各班级班主任将本班学生证收齐,交到教务处或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3、学生校服穿着要保持整洁,上衣和下衣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校服款式及尺寸,违者学院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本学期思想道德学分,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学生证和校徽不得涂改、转让和冒用,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4、学生校服破损或丢失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并重新购买,费用自理。

二、考勤与纪律

1、学生在校期间的考勤范围包括学院的各类课程、自习及学院组织的其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政治学习、公益劳动等按照教学计划和课表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以及院系、班级召开的会议等,都要实行考勤。

2、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课。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持学生证到系(或年级)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3、早晚自习两次缺席,折合成一节旷课,三次迟到折合成一节旷课。具体规定参见《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三、课程修读

1、学院所开设的课程均为必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内容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生的“两课”教学分为理论讲座、素质拓展主题讲座和实践课时(作业、小论文等)。具体计划按“两课”教学改革方案执行。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院对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进入合作院校继续学习,并按协议转移相应学分、完成国外学习任务。同时,为方便学分确认及登记备案,学生应按留学协议书的要求,自觉按时地将在国外的成绩单寄送给国际教育学院(包括在国外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及评分结果)。否则,将不予审核办理本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为提高合作办学质量,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实行末位淘汰制管理,即学期成绩为最后一名或一学期内有两次以上警告处分的学生即被列为淘汰对象。(具体详见《国际班学生末位淘汰制办法》)。

被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如果一学期中仅有一门(除外语外)课程不及格者,视情况可申请试读。

3、平均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主辅修、学士学位及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之一。国内学习时按五级记分制折换课程绩点(详见《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国外学习时平均学分绩点按合作院校指标执行,不一致时应折换成国内平均学分绩点。

4、学生必修课程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前两周,无需费用。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若学生成绩不理想(课程绩点在2.5分以下),为提高GPA绩点,亦可申请重修。重修则需按照相关规定收取重修费。

1重修分跟班重修、开班重修二种。

跟班重修:考试不及格学生一般应随后续年级同门课程跟班重修,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开班重修:对于重修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学院可组织专门重修班,学生随重修班学习、考试。

2重修手续原则上须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办理完毕,学生留学前须在我院进行学习的最后一学期完成所有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否则推迟留学。跟班学习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准予以自学为主并参加考试。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五、转专业、转学

在执行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因疾病或家庭经济原因,经批准可以从国际班转至普通班。合作办学的学生因由学籍中外双方同时注册,不予跨国转专业。

六、毕业、结业和肄业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中断学业的时间。学生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确认的教学计划,在国内和国外完成相应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并按规定完成课程计划(论文),准予毕业,获得国外合作院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核准后我院将同时授予学位和毕业证书,否则为结业或肄业(详见《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的条文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